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· 1980 年施行 · 全文 18 条
按你的情形,逐条对照国籍法
选一种情形、回答两三个问题,右边给出条文原文、结论性条文怎么写、向谁申请、官方公开了哪些材料类别,以及户口、护照等衔接事项。条文没写的,就如实写「条文未就此作出规定」。
- 18条文全文
- 5种情形
- 09-22查证日
五种情形速览
每种情形对应哪几条、结论怎么写
「结论怎么写」一栏只摘条文原话;是否适用于你,回到上面的工具逐项对照。
| 情形 | 条文 | 结论性条文的原话 | 向谁办理 |
|---|---|---|---|
| ①出生取得 | 第四、五、六条 | 「具有中国国籍」/第五条但书「不具有中国国籍」 | 条文未规定申请程序;拿不准的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驻外使领馆咨询 |
| ②加入外国国籍 | 第九条、第十四条 | 「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」 | 丧失不需申请;户口注销找户籍地公安机关,原护照找驻外使领馆注销 |
| ③申请退出 | 第十、十一、十二条 | 「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」「获得批准的,即丧失」 | 国内:当地市、县公安局;国外:驻外使领馆;公安部审批 |
| ④申请恢复 | 第十三、十五、十六条 | 「可以申请恢复」「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」 | 国内:当地市、县公安局;国外:驻外使领馆;公安部审批 |
| ⑤双重国籍 | 第三条(并见第八、九、十三条) | 「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」 | 无申请程序 |
受理与审批
加入、退出、恢复:谁受理,谁审批,发什么证书
第十五条 · 受理
在国内
当地市、县公安局。国家移民管理局常见问题写作户籍所在地(恢复为原户口所在地)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。
在国外
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,即中国驻外使馆、领馆。
第十六条 · 审批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
加入、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,由公安部审批。第九条的「自动丧失」不经过这一步(第十四条)。
条文册
工具用到的核心条文
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,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,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。
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,具有正当理由,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;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,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。
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,在国内为当地市、县公安局,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。
条文札记
把一条条文读细
第九条 · 第十四条
加入外国国籍后中国国籍怎么处理:第九条的「自动丧失」怎么理解
第九条只有一句话: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,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,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。对照第三条、第十四条和国家移民管理局、外交部领事司的官方说明,看「自动」意味着什么、之后户口与护照怎么衔接。
第十三条 · 第十五条
恢复中国国籍向谁申请:第十三条、第十五条与官方说明逐句对照
第十三条规定谁可以申请恢复、批准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;第十五条规定国内、国外的受理机关;第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审批并发给证书。把国家移民管理局、外交部领事司的说明和官方申请表栏目并排放在一起。
本站边界
这里不做什么
不评估个人申请能否获批,不替任何人办理申请,不推荐中介或移民项目,不提供绕开《国籍法》的做法。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另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,不在本工具范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