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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· 1980 年施行 · 全文 18 条

按你的情形,逐条对照国籍法

选一种情形、回答两三个问题,右边给出条文原文、结论性条文怎么写、向谁申请、官方公开了哪些材料类别,以及户口、护照等衔接事项。条文没写的,就如实写「条文未就此作出规定」。

  • 18条文全文
  • 5种情形
  • 09-22查证日
第一步 · 选择情形

第二步 · 回答问题

只在你的浏览器里计算,不上传任何选择。

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时,你是否定居在外国「定居」条文未下定义,拿不准就选说不准
是否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

结果只是把你的选择与条文原文对照,不评估个人申请能否获批。

条文有明文结论

定居外国、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

结论性条文
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,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,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。
怎么对上的

第九条的两个条件——定居外国、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——你都选了「是」。条文写的是「即自动丧失」,第十四条又把第九条排除在「必须办理申请手续」之外:丧失本身不需要提出申请,也没有审批。

向谁申请

丧失国籍本身不需要申请(第十四条「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」)。之后的户口注销由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(公安部政务服务平台将其列为县级「行政确认」事项);原中国护照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注销。

依据:第十四条·公安部「互联网+政务服务」平台·外交部领事司 · 中国领事服务网
衔接事项

适用条文原文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》

第九条

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,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,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。

第十四条

中国国籍的取得、丧失和恢复,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,必须办理申请手续。未满十八周岁的人,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。

第三条

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。

第十三条

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,具有正当理由,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;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,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。

五种情形速览

每种情形对应哪几条、结论怎么写

「结论怎么写」一栏只摘条文原话;是否适用于你,回到上面的工具逐项对照。

情形条文结论性条文的原话向谁办理
出生取得第四、五、六条「具有中国国籍」/第五条但书「不具有中国国籍」条文未规定申请程序;拿不准的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驻外使领馆咨询
加入外国国籍第九条、第十四条「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」丧失不需申请;户口注销找户籍地公安机关,原护照找驻外使领馆注销
申请退出第十、十一、十二条「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」「获得批准的,即丧失」国内:当地市、县公安局;国外:驻外使领馆;公安部审批
申请恢复第十三、十五、十六条「可以申请恢复」「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」国内:当地市、县公安局;国外:驻外使领馆;公安部审批
双重国籍第三条(并见第八、九、十三条)「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」无申请程序

受理与审批

加入、退出、恢复:谁受理,谁审批,发什么证书

第十五条 · 受理

在国内

当地市、县公安局。国家移民管理局常见问题写作户籍所在地(恢复为原户口所在地)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。

在国外

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,即中国驻外使馆、领馆。

第十六条 · 审批
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

加入、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,由公安部审批。第九条的「自动丧失」不经过这一步(第十四条)。

第十六条 · 发证

公安部发给证书

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布的证书样本:入籍证书、退籍证书、复籍证书。

看出处

条文册

工具用到的核心条文

看全文 18 条与三处官方来源 →

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。

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,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,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。

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,具有正当理由,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;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,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。

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,在国内为当地市、县公安局,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。

条文札记

把一条条文读细

全部札记 →

第十三条 · 第十五条

恢复中国国籍向谁申请:第十三条、第十五条与官方说明逐句对照

第十三条规定谁可以申请恢复、批准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;第十五条规定国内、国外的受理机关;第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审批并发给证书。把国家移民管理局、外交部领事司的说明和官方申请表栏目并排放在一起。

2026-09-22 · 条文查证于 2026-09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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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评估个人申请能否获批,不替任何人办理申请,不推荐中介或移民项目,不提供绕开《国籍法》的做法。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另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,不在本工具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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